天津市自考专业管理办法
今天
第一条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,加强对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、《教育部关于印发<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、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>和<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>的通知》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,应适应天津市社会、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,注重开考社会亟需的专业。专业设置应立足于我市办考的实际条件,适当考虑借助其他地区高等教育资源,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、数量与质量、当前与长远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。第三条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两个学历层次.本市专业设置应以应用型本科专业为主,适当开设社会特别亟需的专科专业。第五条 市考委结合本地实际,在教育部颁布的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》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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